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有关文件

一、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加强本市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强本市金融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际化、专业化和实战型的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现就本市加强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认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业发展的需要,金融行业在继续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及其人才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认证的发展方向,推进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金融人才评价机制。
        二、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共同推进和指导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实施对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团体和各金融机构的作用,促进职业能力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要根据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需要,加强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和内容的研究,提出实施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具体项目。通过丰富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目录,创新金融人才评价技术,提升金融人才的国际化水平。近期,要以金融理财师、风险评估师等项目为重点,加快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建设。
        四、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认证,以此作为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把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作为相应岗位人员聘用的必要条件。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 

二、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建立科学的金融理财人才评价机制和能力水平认证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金融理财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理财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金融理财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第四条 认证采用笔试和(或)面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3个级别。
     初级:基本掌握从事理财职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了解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投资技巧,具备从事理财师职业的基本条件。
     中级:深入理解从事理财职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投资技巧。能够在一个或多个金融领域为客户提供投资分析和理财咨询。
     高级:通晓从事理财职业的完整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根据客户的情况,能够提供独具特色的投资分析和理财咨询充分满足客户多元化理财服务的需要。同时具备该职业相应的管理技能,能胜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金融理财师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在申请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金融理财师(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满2年或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金融理财师(初级)证书后,连续工作满3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金融理财师(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金融理财师(中级)证书后,从事金融理财及相关工作满3年;
         (二)对于工作业绩较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和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金融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的意见》(沪人[2006]95号),把金融理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作为相应岗位人员聘用或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